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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焦点;到底是出租房屋还是酒店公寓?
    既提供锅灶、冰箱、洗衣机、床上用品给客人,又提供牙膏、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给客人;既按月收取房租,又按日收取客房费,这样的经营模式到底是出租房屋还是旅馆住宿?近日,湖里区法院宣判了一起“民告官”案件,其庭审激辩焦点之一就在于此。

  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间,张秋(化名)在江头裕兴大厦承租了8套住宅,其中7套经营“源莲公寓”,另一套为办公室。

  2009年10月17日,江头派出所民警发现,张秋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“源莲公寓”。当日,湖里公安分局对张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对张秋处以行政拘留5日,并取缔公寓。张秋不服,提起行政复议,厦门市公安局维持湖里公安分局作出的决定。张秋仍不服,遂将湖里公安分局告上法庭。

  张秋诉称,其经营的公寓性质是出租房屋,并非办公及旅馆,湖里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公正,应予以撤销。

  对此,湖里公安分局辩称,张秋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以旅馆的形式设置7个房间经营酒店公寓,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。

  湖里区法院认为,在本案中,张秋经营的“源莲公寓”既有日租,又有月租;既提供给客人锅灶、冰箱、洗衣机、床上用品,又提供给客人牙膏、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;既按月收取房租,又按日收取客房费,因此可认定“源莲公寓”既经营房屋出租,又兼营旅馆业。因此,从张秋经营 “源莲公寓”的表现形式看,应认定为需经公安机关许可才能经营的旅馆业。

  近日,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维持湖里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发布商家:西山宾馆  发布日期:2010/11/26  浏览次数:7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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